《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guī)定》已經2005年7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實施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和管理,提高礦山救護隊的戰(zhàn)斗力,保障和促進礦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煤礦和非煤礦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除外)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礦山救護隊從事救援技術服務活動,必須進行資質認定,取得資質證書。
第四條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和管理工作,實行兩級發(fā)證、屬地監(jiān)管。
第五條根據礦山救護隊的編制、人員構成與素質、技術裝備、訓練與培訓設施和救援業(yè)績等條件,礦山救護隊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礦山救護隊應當具備的相應資質條件見本規(guī)定的附件。
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機關)負責一級、二級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礦山救援指揮機構負責一級、二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的審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三級、四級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管理工作,其礦山救援指揮機構負責三級、四級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的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一級、二級、三級礦山救護隊可以面向社會從事礦山及相關的救援技術服務活動。
一級、二級礦山救護隊可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礦山救護隊員的培訓工作。
一級礦山救護隊可以參與或承擔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條取得礦山救護隊資質,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礦山救護隊、礦山救護隊主管部門或者礦山救護隊所在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統稱申請單位)向資質認定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申請單位應當向資質認定機關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ㄒ) 資質認定申請書(一式三份);
。ǘ) 組織機構及隊伍的情況;
(三) 參加重大事故搶救與處理的情況簡介;
。ㄋ) 規(guī)章制度目錄清單(復印件);
。ㄎ) 管理機構和礦山救護管理人員配置的文件(復印件);
。) 救護隊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有效證書復印件),救護隊隊員培訓考核的情況;
。ㄆ) 礦山救護隊的資產、主要裝備清單、訓練場地及設施的情況;
。ò) 為救護隊從業(y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人身傷害保險的有關證明材料;
。ň) 經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復確認的質量標準化等級。
第十條資質認定機關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及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ㄈ┥暾垎挝话凑找笕垦a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四)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fā)或者不予頒發(fā)資質證書的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經資質認定機關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fā)資質證書。決定頒發(fā)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資質證書;不予頒發(fā)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礦山救護隊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資質認定機關提出資質晉級申請;經資質認定機關審查同意的,可以逐級晉級:
。ㄒ唬 取得資質證書2年以上的;
(二) 圓滿完成各項應急救援工作的;
。ㄈ 取得資質證書后,加強日常礦山救護管理,及時更新和補充救護裝備,改善礦山救護演習訓練設施,達到晉升資質等級條件的。
第十三條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資質證書由資質認定機關統一印制和編號。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申請書、資質證書、晉級申請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文書由資質認定機關規(guī)定統一格式。
第十四條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和資質證書副本。申請延期的礦山救護隊符合下列條件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資質認定機關予以辦理延期手續(xù):
(一)日常管理嚴格,能夠勝任相應資質職能的;
。ǘ┙邮苜Y質認定機關及其礦山救援指揮機構監(jiān)督檢查的;
。ㄈ┪窗l(fā)生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造成礦山救護隊員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礦山救護隊的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業(yè)務范圍和地址等其中之一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資質認定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未經資質認定機關予以變更的,不得從事礦山救援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任何人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資質認定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規(guī)定實施資質認定工作。
資質認定機關應當加強對資質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資質證書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的信息。
第十八條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認定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暫扣資質證書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ㄒ唬 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造成礦山救護隊員傷亡事故的;
(二) 不具備本規(guī)定的礦山救護隊資質條件的;
(三) 實施礦山事故救援時,應召不到、畏縮不前、臨陣脫逃或者拒不執(zhí)行救援命令的;
(四) 在礦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九條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認定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ㄒ唬┺D讓買賣、出租、出借或者允許他人冒用資質證書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三)暫扣資質證書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資質條件的。
第二十條未取得礦山救護隊資質,或者被吊銷資質證書,或者未經審查批準晉級、延期、變更而擅自從事礦山救援技術服務活動的,由資質認定機關依法取締。
第二十一條資質認定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ㄒ唬┫虿环媳疽(guī)定的礦山救護隊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ǘ┌l(fā)現未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擅自從事救援技術服務,不依法處理的;
。ㄈ┌l(fā)現取得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不再具備資質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ㄎ澹┰谫Y質審查、發(fā)證、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申請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礦山救護隊資質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