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于《山西省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績效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2004-5-20 |
【頒布日期】2004.05.20 【標題】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于《山西省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績效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環(huán)辦函[2004]303號 山西省環(huán)境保護局: > 你局《關于報送〈山西省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績效標準〉(草案)的函》(晉環(huán)函〔2003〕386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制訂《山西省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績效標準(草案)》(以下簡稱《績效標準》)函復如下: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做規(guī)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做規(guī)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國家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績效標準》中控制的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屬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做規(guī)定的污染物項目。 二、地方排放標準是國家排放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地方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應采取與相應國家排放標準相同的體系和結構,以便于實施和管理。你省可根據(jù)新發(fā)布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huán)發(fā)〔2003〕214號)對本省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和測算。若新標準的實施能夠有效的控制二氧化硫污染,可不制訂地方排放標準;若新標準不能滿足當?shù)氐沫h(huán)境保護要求,可依法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 三、《績效標準》的編制說明中,未就二氧化硫排放績效限值對應的排放濃度與國家排放標準中的濃度限值的關系作出說明,因此無法確定《績效標準》與國家排放標準的關系。 在我國和其他國家,控制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一般是采用濃度和速率排放標準,只有極個別的地區(qū)采用績效標準,而且績效標準的實施要求具備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措施,我國在此方面尚缺乏實踐經(jīng)驗和基礎條件。用排放績效方法控制二氧化硫污染屬于研究項目,根據(jù)其成果制訂的標準,能否有效地運用于實際工作,應在實踐中接受檢驗,制定標準更應慎重,還需對《績效標準》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示范。 因此,建議《績效標準》不作為強制實施的排放標準頒布,可作為電力行業(yè)內(nèi)部試行的推薦性標準。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
編 輯:蘭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