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11日15時5分,***掘進三隊在313區(qū)材料上山上車場繞道茅口磧頭,違章放炮,打死班長許太清i隊長余方海。
一.慨 況:
313區(qū)底板茅口材料上山,裸體巷道,傾角30。,落平后,作繞道石門,(穿煤)在磧頭違章放炮,發(fā)生事故。
二、事故經(jīng)過:
當班磧頭共打38個眼子,由班長許太清和放炮員孟英雄分頭裝藥,眼子還未裝完,該隊隊長余方海來到磧頭,共同把炸藥裝完聯(lián)好線后,瓦斯檢查員雷燦檢查了瓦斯說:“沒有什么。"孟把風簡拆落4.0m左右后,四人同時下坡走59m到達三號躲身洞放炮,第一次啟爆未響,等了一至二分鐘,余、孟一起查線到磧頭,沒有發(fā)現(xiàn)什么問題,又一同回到三號躲身洞,第二次啟爆,仍然沒放響。這時出現(xiàn)了急燥情緒,人也爬累了,班長許太清采取措施,對孟說:把放炮器和母線拿到二號躲身洞去,自身領先同隊長再次查線到磧頭。當雷、孟二人完成理線牽線工作后,來到上車場,盂剛到落平點,就聽到許
太清對雷燦講: “你下去,上面聲音很大。”雷就轉身往下走,許交給孟一坨裸體線說:s“把原來的兩根母線扭在一起作一根,這根裸體線做一根,你搞好了就放炮”的似是而非的放炮命令,孟把裸體線牽好,又把原來的兩根母線扭成一根接在放炮器上,(孟誤認為余,許已在一號躲身洞躲炮去了,原有先例)又等了五至六分鐘,就沖電放炮。由于時差,造成余.許誤認為第三次啟爆還是沒響,在沒有通知放炮員的情況下,就急于到磧頭查線,那知剛到磧頭,炮就響了,二人當即犧牲。
三、事故原因:
1.沒有嚴格按三大規(guī)程作業(yè)。違犯《煤礦安全規(guī)程》308條規(guī)定:“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shù),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放炮命令。放炮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后,必須先發(fā)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鐘,方可放炮!卑嚅L許太清還未有清點人數(shù),就違章下達放炮命令。放炮員孟英雄沒有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放炮前未發(fā)出警號,違章放炮。
2、放炮員判斷失誤,許太清叫孟把裸線拉下去搞好了就放炮,孟誤認為余、許二人已躲在一號躲身洞內。故接好線后等了5~6分鐘就放炮。
3,沒有嚴格執(zhí)行三人放炮制度,瓦檢員監(jiān)督不力,在班長(也包括隊長)未到之前,放炮員充電放炮,瓦檢員雷燦沒有提醒和制止.
四、事故教訓:
l、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308條的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違犯。
2、嚴格執(zhí)行“三人放炮制度”,即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實行互相監(jiān)督,缺少一人均應停止放炮工作。
3、要認真貫徹隊、班組長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隊、班組長要吸取教訓,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要負起責任。
編 輯:蘭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