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禹一矿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 | |||||
煤炭资讯网 | 2008-1-11 8:52:23 要闻 | ||||
一是对区队干部下井跟班规定:凡井下有三班生产的区队,每班必须有一名队干下井跟班,不允许空班,并在施工现场交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现两次停职检查。主要采掘工作面生产时,必须有队干在现场;跟班队干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好自己在班的安全、生产,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不准脱岗、班中睡觉、提前升井。 二是对干部下井工数及排查隐患规定:生产科室科长、副总每月下井不低于14工;副科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6工;政工、管理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下井不少于5工;区队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8工(零、四点不少于6工);副职以入井工数计算出勤;干部每下一工井,必须至少排查一条隐患,否则,取消当月安全风险金。 三是对干部下井、升井情况汇报规定。干部入井、升井必须用井下施工现场电话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登记,否则将进行罚款和免职,不按规定次数汇报的,调度室不作下井考勤记录,月累计超过三次以上不汇报的干部,取消当月安全风险金,并停职检查。 四是对干部请假制度规定:干部休班离矿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写出请假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矿;区队正职、机关科室正职(含副总)休班离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再经矿井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离矿;无假条(含口头请假)离矿的干部,发现一次进行罚款,发现两次停职检查,并罚款,发现三次给予免职处理。凡不交请假条者,一律视为无请假手续。休假期间不准关闭手机,否则将进行罚款。 目前,该矿干部监管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效率提升、执行力提高。全矿上下呈现出团结、和谐、稳定发展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