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 | |||
煤炭资讯网 | 2008-3-23 10:04:21 要闻 | ||
作者单位: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时获得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最后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从08年1月日起已经开始正式实施。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特殊,就是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彻(主题)。这次劳动合同法可以说变化很大,所以目前劳动合同法在社会上影响性很大,政府官员,企业老板,农民工都在议论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很大,报纸、电视广泛的关注、出现了街谈巷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作为企业可以说,一不小心一个人就变成了你单位的正式员工,一不小心企业就得赔钱,请客容易送客难。搞企业的必须学习劳动合同法。现在各个企业都在办班学习劳动合同法,今天公司也组织一次学习。 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就具有法律的性质,这就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规范性文件。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我国有六大支柱法律,它属于民事合同。同时它又是劳动合同,要符合劳动法,劳动法又是行政法。民事法律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法律的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同时劳动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既规定标准又规定程序,这又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特点。我们学习劳动合同法,就必须要了解劳动法,要了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等。 这次劳动合同法总共八章,98条,比起《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20条丰富了很多。主要内容是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合同法通篇内容贯穿一条主线,就是保护劳动者。社会有人甚至把劳动合同法称为保护懒汉法,说是会牺牲企业效率,有的说企业又回到了大锅饭,等等,所以就出现了华为事件,就出现了社会用工辞退潮。这些说法可能有些偏激,但也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重大影响,因此学习好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管理人员很重要。下面我讲十个重点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1、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当然,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在讲这个问题前,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理解这一概念,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 劳动者,泛指达到一定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国法定的劳动年龄是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许可证),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赢利为目的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从劳动者方面看: (1)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缔约过程中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情况; (2)审阅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 2、从用人单位看: (1)在缔约过程中了解劳动者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 (2)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弄清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合同,亦称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日期的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如何确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说明一下: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已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返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即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使合同丧失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停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如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终止和解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第《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般应履行以下手续: (1)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直接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其签收;若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须向邮局查询签收回单;邮寄不成,则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可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一定要有送达的凭证。 (2)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办理《离职会签单》,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应有书面交接单据。 (3)承担违法、违约责任。违法、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或依约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等。 (4)用人单位在15日内按劳动者的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 六、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上的按约定处 理; (3)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七、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这两种方式时间长,维权成本高。为了尽快地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最后,我讲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其46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5、《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施行。 八、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方面的创新规定 1、追索工资可以申请支付令; 2、将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推广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工会可以提起集体劳动合同的仲裁、诉讼; 4、劳务派遣制度强调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能力(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规定最低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规定按地域执行同工同酬工资制度等。 5、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可以订立口头合同;没有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九、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建议: 一部法律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劳动合同法既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也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如何在执行法律中令企业处于主动地位,需要对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调整,要及早准备、精心策划,充分利用企业的管理权,把执法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其一、着手做好劳动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工作(劳动部门会有范本,但具体仍然要考虑企业的实际作相应的调整); 其二、精心设计好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便于管理。这是很容易被忽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举个例子,通常有许多企业不加思考把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设定为一年的开始至年终(即从1月1 日至12月31日),作为使用民工特别是外省民工为主的外来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中国人讲究过春节,春节离家再远,回去的路多艰辛都要回家过年,合同期限在春节前的十二月终止,正好应对了民工回家的时机,民工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领足了工资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甚至如果企业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他还有足够的时间打一场官司赚一笔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然后美美的回家过年,可怜老板最后两个月没人做工完成不了订单赔违约金。 如果把合同终止的时间设定在三月底,情况则完全不一样。春节通常是在每年的阳历的一月底或二月初;而春节的法定假期是三天,再加把两个星期六、 (日可并在一起也假期不碍是七天,民工通常做不到七天后即回来上班,在此情况下,企业即可以行使管理权,以员工不按时回来工作以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变被动为主动。 其三、根据具体的员工的情形,做好有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衔接。 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二十岁的女子,如果我们第一次订的合同是一年;第二次订合同是二年;第二个合同期满时这个女子才二十三岁,还不到急着回家谈婚论嫁生小孩子的年龄,她有充分的可能和机会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如果我们把第一次订的合同期限设计为三年;第二个合同期限为五年;也就是说第二个合同期满的时候她已经二十八岁;通常女孩子二十五、六就要结婚生子;因此第二个合同期她能不能做完是值得考虑的,由第二个合同转为第三个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相对会小很多。当然我这个分析没有绝对,只是相对而言。 其四、关于社会保险,要做好充分的说服工作。 其五、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特别是规章制度的订立工作。 十、发挥律师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辅导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起草、审议劳动合同文本; 2、进行劳动合同见证;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的辅导。 此稿发表时间:2008-1-29 14: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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