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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政策 做煤炭生意须持“资格证”

煤炭资讯网 2008-3-23 10:04:22    要闻
    【本网讯】 2月1日,《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这预示着自3月1日起,在甘肃境内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煤炭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
    
    《办法》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要500万元以上,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经销加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装卸设备、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办法》还规定,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为煤炭终端用户,用于生产消耗的煤炭不得用于经营。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此稿发表时间:2008-2-4 7:43:50


本网通讯员:师小健      编 辑:和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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