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又发煤矿事故 安全生产问题需解决 | |||
煤炭资讯网 | 2010-4-22 9:41:13 头条 | ||
玉树地震情系全国人民,举国上下哀悼之际,江西两起煤矿事故再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4月20日,江西两煤矿发生瓦斯和透水事故,已确认5人遇难,14人被困井下。目前7人获救,7人生还可能性较小。 据了解,20日凌晨5时30分许,江西高安兴丰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名矿工已有5人遇难,7人被困井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派员抵达事故现场指挥搜救工作。据现场指挥部官员透露,目前,井下瓦斯浓度高,救援存在非常大困难和危险。初步分析,被困矿工即使不是被煤堆掩埋,也会因瓦斯浓度高而窒息,被困7名矿工生还可能性较小。 另据了解,当日13时40分,江西萍乡上栗县金山镇联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7人被困井下。经过7台抽水机的紧急排水,10个多小时的紧急营救,7名被困矿工,21日凌晨0点30分许全部被成功营救。目前,7名被困矿工已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高安兴丰煤矿被困的7名矿工的救援工作,仍在紧张地进行之中,该矿主已被警方控制。 用保险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 3月28日14时30分,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大家还记忆犹新。每一次的煤矿事故都牵动着社会各界,4月7日,一场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讨论会在北京举行,其主题就是如何建立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尽管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据权威部门统计,从1999年-2009年,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了62.4%;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次数下降了73.3%。但是从横向比较,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与国际上煤炭安全生产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还屡有发生。 频繁发生的煤矿事故折射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如何利用保险产品,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减少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的保证遇难或者受伤矿工的利益,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可行性 首先,政策保障存在缺口。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给予的工伤补偿均有详细规定,但是规定的赔偿金额很难满足伤亡矿工的经济补偿求。目前,部分省份通过政府文件的行政手段,将赔偿标准定在20万元左右,但这种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赔偿来源也没有具体规定。20万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最高7万元至8万元,这12万元至13万元的缺口,使得商业保险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 其次,专业险种或者专业保险公司的成立使矿难风险软着陆。例如在山西已经成立的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保险公司,可以发挥其在煤炭行业的事故预防、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将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职工健康保险等几个主打险种,弥补目前工伤社会保险的不足,如赔付额的提高,井下职工矽肺病的预防与治疗,均可通过保险公司的运作完成。 最后,为保险公司提供新的收入来源。科学合理地设立保险费率,不仅能够加强煤炭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可以给股东们带来可观利润,继而有利于商业保险市场的完整。 存在的困难 面临的第一个困难是缺乏统计数据,保险费率难以厘定。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大数定律”规则下的财务风险转移机制,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准确的历史数据,才能根据事故发生率,人口死亡率等数据计算出应收取的保费和赔偿金额。而我国的煤炭产量统计数字不准确,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也同样存在较大的误差。这样,保险公司就无法根据现有的数据厘定合理的保费,如果按照官方统计数据制定保险计划,则易导致保费水平偏低,使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最终赔付的保险金在总体上无法取得平衡,导致保险公司在该业务上亏损。 另一个困难是事故发生后,一次性赔偿数额过大。矿难事故的一个特点是死亡人数十分集中。近年来,死亡百人以上的矿难事故都是按照每名死亡矿工20万元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需要一次性给付高达2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尤其是在参保率低、保费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如此大规模的矿难事故,这样的赔偿数字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严重的财务危机。 建 议 首先,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数据是保险公司开发险种的根基,没有完整的数据,保费和赔偿金额就无法得到准确的厘定。而我国的现状导致煤炭行业的事故数据偏差较大,但随着非法开采的煤矿数量不断减少,统计数据与现实的误差会随之缩小。保险公司应当努力寻求更为准确的相关数据,有能力的保险公司也可以自行统计,建立自己的“矿工生命表”。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更为合理的保险方案,为煤矿企业和矿工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改变现在产品趋同、服务形式单一的现状。 其次,寻求相关政策支持。发展商业保险,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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