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矿工的赔付不该无人接管 | |||
煤炭资讯网 | 2010-4-28 17:00:25 头条 | ||
■ 观察家 关闭也好,兼并也罢,都等于是当地政府中止了煤矿开采权的出让,把它收回来了。但无论矿大矿小,既然它掌握在当地政府手里,当地政府就应接管对王廷禄等人的赔偿。【相关阅读:http://www.cwestc.com/newshtml/2010-4-27/162653.shtml】 一次突发事故,让王廷禄在山西大同某煤矿致残。经过做鉴定、上法庭等艰难过程,三年后,他终于赢得了官司。然而,早在他打赢官司前七个月,山西省政府的一纸文件,就关闭了包括那家公司在内的一批小煤矿,法院声称“找不到执行对象”,表示爱莫能助。(4月27日《中国青年报》) 这像一个黑色幽默,让人无限感慨。我想起若干年前采访律师周立太时,获知的一些故事。那些故事的背景是,按照政府规定,企业必须为工人办理社保。结果是,工人不幸伤残后,倘若错在那些违反规定、没办理社保的企业,尽管打官司也很艰难,但终究会判获赔偿,法院也愿执行;而那些买了社保的工人,应由政府赔偿,反而没有指望,因为工伤事故太多,政府无力或不愿如约支付,法院也无能为力。 王廷禄在一家私人煤矿出事,只要老板没有逃逸,或者逃逸后还有资产可查,具有基本法律素养的法官,都愿秉公判决并积极执行。然而,当这家煤矿被政府关闭后,其资产收归国有,法官就束手无策了。严格地说,法院认为找不到执行对象了,也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关闭也好,兼并也罢,都等于是当地政府中止了煤矿开采权的出让,把它收回来了。但你不能只收回债权,而不管债务。无论矿大矿小,既然它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就应接管对王廷禄等人的赔偿。 从报道中获知,政府不仅收回了这个煤矿的资源,还取走了该煤矿的风险抵押金,但表示已经用于赔付了上访工人。那么,这是依据什么理由,只赔付上访工人,不赔付伤残工人?又依据什么理由,只用风险抵押金赔付,用完了就什么都不管了?到底用完没有,又该如何查证?当地政府当初在决定关闭或兼并这些小煤矿时,是否考虑过这些伤残工人的赔付问题?从表面看是工作的疏漏,实际上是权力的粗暴作为。 山西兼并小煤矿在去年引起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国进民退是否合理合法。几年前山西为招商引资,对沿海私企老板秋波频送,用各种优惠政策招商过来。其后安全事故频发,政府以此为由发了一纸文件,将全省登记在册的2840座煤矿收归国有。此举被质疑不符合市场原则,对民企不公平。浙江省国土厅、司法厅、省协作办等部门还完成了一部分调研报告,认为浙商在晋投资的煤矿企业在此运动中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要求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舆论还进一步认为,那些煤矿成为“血矿”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私营老板对政策的稳定性没有信心,知道地方政府一纸文件就可以关停并转,所以从来没想过要长治久安,随时都准备拍屁股走人,因此就不可能在安全设置和培训方面大规模投入,也不可能考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王廷禄的故事让人们知道,去年舆论也有一个重大疏漏,那就是当地政府不仅对民企武断,对更加弱小的伤残矿工,更是缺欠考虑。那些赚了钱的民营老板,还可以在抱怨中一走了之,留下这些伤残工人,法院一句“找不到执行对象”,就可以让他们生命无所依存。其实,收回煤矿经营权的当地政府,正是这些官司的执行对象。王廷禄们与其乞求民政部门关照,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长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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