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入股煤矿胜诉也要追责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24 6:49:46 头条 | ||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法官参与营利性活动是件风险很高的事。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不仅以180万入股煤矿并分得660万,而且还因近两年未分红而状告煤矿且胜诉,夺回千万分红款。这起官司具备了吸引大众眼球的要素,原告的法官身份更是舆论声讨的焦点。 单从法律上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明令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其自然无权主张分红的权利;而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可入股行为的民事有效性,那是否意味着法官入股具备了合法性? 很显然,在常人眼中,司法的判定容易让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困惑。 就民事行为而言,法官的入股虽然违背了职业法律规范,但并不因此而否认其事实行为的一切效力。该案中,法官作为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入股,在煤矿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张继峰已退股的情况下,煤矿方就应按照煤矿的收入比例支付相关红利,这是稳定民事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民事审判的应有逻辑。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对法官入股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化解后一问题的出路,我认为在于对该法官的依法问责与制裁。 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职人员必须剔除商人的营利性冲动,完全受纳税人供养,以确保能够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法官“运送正义”的神圣公职,更是以其去利益化和无偏私而受人尊敬。如果法官不能恪守“清心寡欲”的职业戒律,任意介入市场经营性活动,那么引起的民意质疑将不仅是“不务正业”,更有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猜忌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不妨设想,如果该法官入股的煤矿发生劳工纠纷,其所在的法院在审裁时将会暗含多少正义偏失的危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该案最值得关注的不是民事裁判本身妥当与否,而是有关部门对胜诉法官的问责与处罚。更有普遍警示意义的是,在煤矿业发达的地区,类似法官入股的现象是否仅属个例?其对司法职业建设已产生了多大危害?对类似行为有无严厉的问责和法律追究?这些才是关涉社会正义的要害,不可不察。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正可用来点中法官入股维权案的要害。对于入股维权的法官,胜诉与追责并行不悖;对于司法系统,以刚性问责规范司法职业建设,更显得必要且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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