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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受贿索贿3千余万获死缓的暗示效应

煤炭资讯网 2010-5-26 8:51:40    头条
  近日山西晋中市中院对灵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受贿索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史双生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9年,史双生任灵石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帮助徐某取得该县徐家庄煤矿的经营权,并多次为刘某经营的苗家庄煤矿联系购买火工品,收受两人贿赂共计3000余万元。(5月24日《新京报》)

  史双生的违法案件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为煤矿联系,违规购买大量火工品,从中渔利,受贿索贿数额特别巨大。一是火工品的买卖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但史双生也敢玩火。然而,随着法槌的落下,只是发出一声轻飘飘的声响,3000余万换取的只是一个死缓。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死缓通常就是无期徒刑的代名词。

  读到这样的新闻,听到这样的判决,不禁使人想起两年前的一则新闻,原商务部规划财务司资产基建处副处长王玥,在为单位联系房源时收受贿赂1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玥10年有期徒刑。(2007年09月14日中国法院网)对照史双生案,王玥平均收受贿赂1万元就被判处坐一年牢。而史双生受贿索贿等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超过3000万元,不过被判处一个死缓,法律的天平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上,为什么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法律的尊严到底何在?

  3000余万元,虽然被判处没收,但毕竟曾经成为史双生的违法所得。3000余万元,对于一个年收入5万元的工薪族而言,就是600年的收入;对于一个年收入2万元的打工族而言,就是1500年的收入。这仅仅算的是经济帐,史双生为煤矿联系购买火工品,受贿索贿,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并为煤矿和社会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对于违法犯罪的惩处,不能就个案论个案,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给出受贿索贿多少元就可以判处死刑的量化标准,但是,一个案犯受贿索贿超出3000万元都能在一审判决时保住性命,这难免让人会对金钱利诱想入非非,甚至会对法律生出狎亵把玩的心态。

  反腐败已经反了多少年了,种种制度设计接二连三,多种花里胡哨的招数也令人眼花缭乱,但目前党内和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仍不容乐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对腐败现象的惩处过于宽容。比“副处长王玥”职务更高和更低的腐败分子也出现过不少,有的受贿上百万,也就判几年,有的受贿成百上千万,也就判有期徒刑15年,有的即使被判处死刑,也要缀上一个缓期执行,“缓期”到期后,如果没有什么立功表现,也不见有哪个腐败分子被拉出去枪决了。这一类的判决,无疑降低了腐败的风险,让腐败分子不仅是舌尖上而且是打心眼里尝到了甜头,让后继者看到了甜头,这种暗示效应对于反腐倡廉工作是一个无形的极大的阻碍。要想取得反腐斗争的成效,除了必须不断完善制度外,同样重要的是必须严格执行既定的反腐制度,对于腐败分子的惩处一律按刑法的上限判决,绝不手软,绝不纵容,这才能真正做到“决不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有容身之地”。
http://huabei.cwestc.com/Admin/content/2010-5-26/28445.shtml


来源:人民网(北京)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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