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投资行为虽违规 获利仍要受保护 | |||
煤炭资讯网 | 2010-5-30 9:30:59 头条 | ||
热点点击 神木县法院一法官违法违规入股煤矿,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怒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提起上诉。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将择日开庭二审。 法官是否可以依法索要违法所得?引来舆论一片哗然。日前,神木县委连夜召开常委会,对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进行调查。神木县人民法院则在24日夜免去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一职。 嘉宾观点 话题一 法官身为公务员,是否可以入股企业? 法官不能入股企业法官法明确禁止 李青山(以下简称李):法官身为公务员肯定是不能入股企业的,法律是禁止的。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股煤矿当然属于营利性的活动,在禁止范围之列。 同时,公务员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国家曾出台文件专门整治入股煤矿 张世国(以下简称张):不仅上述两个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国家在2005年专门就入股煤矿的问题出台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也正是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所以张继峰入股煤矿肯定不合法,此事被媒体曝光后,神木县法院立即对其做出了免职的行政处分。 话题二 张继峰作为法官对禁止入股煤矿应该也是明知的,但他为什么还要“自我举报”讨要红利呢?违法入股是否该得分红? 入股虽然违法民事合同依然有效 黄莉凌(以下简称黄):虽然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不能入股煤矿的禁止性规定,但一旦违法入股,其所签订的入股民事合同还是有效的,应该予以其分红,法院一审判决是适当的。 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5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违法入股的问题显然和上述前4种情形不沾边儿,而只和第5种情形比较接近。为什么说只是接近呢? 注意第5种情形中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法官法、公务员法及专项通知都是一种“管理性规定”,所以,违反这种“管理性规定”,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违法应受处分不能剥夺分红权利 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许多这样的管理性规定,比如规定企业不能超越范围经营,但假设一个卖食品的企业签订了一个销售电子器件的合同,尽管超经营范围了,但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再比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这样一条:“如果项目前期开发不能达到25%就不能转让。”但如果开发商真的转让了项目,那么转让合同还是有效的。 因为这个条款是“管理性规定”的条款,只是规范管理的,当有企业违反了该管理规定时,行政部门可以予以处罚,或者暂时不予批准相关手续等,但不能认定民事合同无效。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 但是,对于哪些禁止性条文是“强制性规定”,哪些是“管理性规定”,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法官也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自由裁量。 一审法官正是认为张继峰违法入股违反了“管理性规定”,才判决民事合同有效。 180万入股资金已经查明来源合法 张:舆论对张继峰的事情予以过多关注,是因为他作为一名法官的特殊身份。甚至有人怀疑,他入股煤矿的180万是否来源合法?或者与煤矿有权钱交易? 如果入股的钱来源不合法,所获利润也是要被没收的,因为是违法所得。如果他收受的是干股,便可能构成受贿等犯罪。 但一审已经查明,他入股的钱是卖房所得,来源合法,而且他从未参与煤矿的经营,因此不存在以权谋私等行为。 因此,尽管张继峰入股煤矿的整个投资行为虽然侵犯了公务员的廉洁性,应该承担行政处分,但并没有其他违法的地方。所以应该维护他的民事合同权利。 况且,法官法里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话题三 法官和妻子共同入股,如果张继峰因公务员身份入股无效,他妻子的部分是否还有效? 夫妻共同投资属于共同共有 李:尽管张继峰手里的入股证明上写的是他自己的名字,但他以夫妻共同财产入股,两人对股权是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就是,两人均对所有物享有全部权利,而不是像按份共有那样一人一半。 张继峰和妻子对股份都享有全部的权利,两个人的共有是不可分割的,而不是一人一半。如果股权有效,那么两人都有效,如果无效,那么意味着两人都无效。 所以,这也是一审法院无法判决入股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因为如果判决张继峰因法官身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从其妻子的角度说,合同又是有效的,就会陷入合同既无效又有效的悖论。 对二审结果的预测 直接驳回起诉 缘于影响恶劣 李:从法律上来讲,二审的判决结果有三个:第一,维持原判,第二,发回重审,第三,直接改判。 由于该案引起了舆论的太多关注,同时,法官入股煤矿毕竟违法,给地方造成了很大压力,所以我觉得二审肯定会找个理由,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这样判决也是给媒体和老百姓一个交代。 维持原判没戏 二审再查事实 张:我认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小。这件事情的事实现在还未查清,就是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已经退股?双方在一审中对这个事实存在争议,有待二审查明。 我认为二审很有可能以张继峰已经退股为由驳回他的起诉。如果这样,张继峰就“人财两输”了。 可能私下和解 对方撤回上诉 黄:我觉得双方可能在法官的主持下私下和解,然后由煤矿方的陈某撤回上诉,以和解的方式撤诉,这样就执行和解协议而非一审判决,同时二审也不用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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