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fā)布《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試行)》的通知 | |||
煤炭資訊網 | 2024/8/29 9:21:41 要聞 | ||
晉安辦發(fā)〔2024〕106號 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 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24〕26號),省安委辦制定了《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8月21日 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試行) 一、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24〕26號),結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二、本條件適用于山西省境內的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三、本條件共三部分,包括井工生產煤礦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見表1—1)、井工建設煤礦復工驗收基本條件(見表1—2)和露天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見表2)。 四、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開展,并對照本條件設定的驗收內容(不涉及的驗收內容除外)和驗收要求進行。涉及的各項驗收內容達到驗收要求時,驗收結論為合格;有一項驗收內容達不到驗收要求時,驗收結論為不合格。 五、本條件采用的《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范和規(guī)定修訂后,按照對應的條款和修訂的內容執(zhí)行。 六、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各自實際,對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制定補充性規(guī)定。 七、本條件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條件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渡轿魇∪嗣裾踩a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試行)>的通知》(晉安辦發(fā)〔2019〕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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